更新时间:2022.02.04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两种案件: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
刑事中有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法的一项审判原则。 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
仅有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不可以加重其刑罚。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其因上诉而遭受不利的后果。
一审上诉发回重审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不会加刑,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法律规定启动再审程序有多种情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引起的再审;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提出抗诉引起的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
刑事再审能加重刑期,但需符合下列情形: 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2、根据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依法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 3、原判决之间存在矛盾;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近亲
法律规定启动再审程序有多种情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引起的再审;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提出抗诉引起的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
如果是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二审不可以加重其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可以加重其刑罚。
如果是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二审不可以加重其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可以加重其刑罚。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两种案件: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