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0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且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方可达到债权保全之目的。一方面存在着因诉讼时效中断,因第三方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必须经过诉讼程序而对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加以确立。同时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保证某个债权人行使代位
债权人的代位权应当由债权人到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诉
债权人代位权其行使要件是: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2、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受到影响; 4、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力: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以及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力: 1、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权人接受履行后,三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要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并且一般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不过如果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次债务人同意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并由此而了结其与债务人之间债务关系的,也可以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行使。行使代位权时的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要求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以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与相对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等。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4、债务人的债权没有人身专属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应当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