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0
税务机关通过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纳税人的债权的方式来行使代位权。其行使的前提是纳税人不行使自己的债权,且这种行为已经侵害到了国家税务机关的权益。税务机关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取代其债权人地位自行追索债务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力如下: 1、对债权人的效力: (1)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 (2)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 2、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
代位权行使的积极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的债权。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5、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针对代位权行使的规定,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为:1、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怠于行使的标准为,债务人没有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请求债权;2、债权人的合法债权由于债务人的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收到了损害,此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以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不得超出其债权的限制,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应符合以下内容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行使会产生的效果是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代位权行使应注意的包括有抵押或者是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