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9
孕妇监外执行申请书的内容有: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等身份信息; 2、申请事项,也就是请求法院准予被告人监外执行; 3、事实和理由。
申请程序: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
如果是刑事方面的话,就要看被起诉是新罪还是漏罪了。如果是漏罪,就把漏罪判处的刑罚和原判刑罚数罪并罚,然后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如果是新罪,就把剩余刑期和新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但不管是漏罪还是新罪,都应当收监执行,不能继续监外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外执行的罪犯,在执行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的,情节严重的,属于严重违反监外执行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对该罪犯提前执行收监服刑。如果故意伤害他人涉嫌犯罪的,会依法判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并没有本质区别。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
监外执行期满后若是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监外执行哺乳期是计算刑期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判实刑后的罪犯符合监外执行情形条件的,由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并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
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处理:将会被收监进行羁押,未执行刑期及新犯罪判决刑期合并计算执行,并且会根据其新所犯罪的罪名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并且犯罪嫌疑人再也不会获得监外执行和减刑的机会,只能够按照法院判决执行。
监外执行可以外出,但是首先要得到当地派出所同意(不会允许到派出所管辖区域外打工的),并按照派出所民警的指定时间等要求,坚持汇报、报到才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要定期向实行社区矫正中心的司法所报告,到外地打工应当提前提出书面
孕妇监外执行申请书的格式如下: 1、申请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等; 2、申请事项,即请求人民法院准予暂予监外执行; 3、申请事实和理由,即孕妇怀孕在身,出于照顾身体无法在监狱执行; 4、申请人的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