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1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限具体有以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时限的规定是20个工作日。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申请公开的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信息公开时间限制范围: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及申请的条例解释是,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做出答复。申请人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的,省政府办公厅应当依法做出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
申请信息公开的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该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延长答复应当经政府信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时限的规定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
申请信息公开的条件如下: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