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0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罪的预备阶段区别开来。犯罪预备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一种停顿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行为发展的一个过程。无疑,这两个概念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因为犯罪预备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犯罪
犯罪预备阶段可以区分主从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预备行为的构成共同犯罪预备,其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犯罪未遂不存在于犯罪预备阶段。因为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没有着手实施犯罪行为,而未遂相反。依照《刑法》第23条规定,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因素导致没有达成犯罪目的。
在犯罪预备阶段一般是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因为构成正当防卫,要求在时间上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并且具有急迫性,因此在没有发生不法侵害的犯罪预备阶段是无法过程正当防卫的。
犯罪阶预备段中止的,是构成犯罪的,虽然犯罪预备阶段只是为实施犯罪行为做准备,但是也是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人民法院对于只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犯罪既遂进行从轻、减轻或者是直接免除处罚,而
预备阶段不会构成故意犯罪。最多属于过失犯罪。没有着手就意味着没有对法益有现实紧迫的危险,何谈故意之说。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通过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首先,构成该罪的行为主体,应当是企业、公司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其次,行为的内容是,前述行为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本单位财物非
职务侵占的具体构成要件有如下情况: 1、在客体方面,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在主体上,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方
职务侵犯罪是经济犯罪。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职务犯罪就是其中的一种。而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