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7
1.犯罪客体是竞业管理制度和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 3.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包括董事长、
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达到下列数额,应予立案追诉: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所谓国有公司、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主体的公司、企业。所谓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执行机构的成员。所谓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认定标准:1、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来经营同类营业的,不能以该罪进行定罪,也不构成犯罪;2、行为人经营的是否属于同类营业。必须是经营和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才构成犯罪。反之不会构成犯罪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
接拨打110报案,或者直接去派出所报案。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第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次要实行犯。这类共同犯罪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是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较之主犯所起的作用要小,主要表现在:本人不主动发起犯意,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积极性不高,行为强度不大,
在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帮助犯;非法经营罪是指犯罪人有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非法经营罪从犯的认定: 第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次要实行犯。 这类共同犯罪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是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较之主犯所起的作用要小,主要表现在: 本人不主动发起犯意,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过程
非法经营单位犯罪应这样认定: 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等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单位;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非法经营单位犯罪应这样认定: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等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单位;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1、本罪的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2、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的,不认为构成本罪,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