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3
船舶优先权按以下顺序清偿: 1、船长、船员和船上其他在编工人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或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 4、海难的救助款项; 5、船舶营运中因
船舶留置权是特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海事请求人针对船东所采取的扣留其船舶以获海事债权实现的一种自救措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航运实践中被广泛运用。船舶留
优先债权是指可以在先与一般债权清偿的债权。民法上以财产为担保的债权和海商法上为共同债权人的利益而支付的费用,是优先债权。在破产法中,能够先于债权被清偿的债权称为优先债权。只有在优先得到清偿后,一般债权才有机会得到清偿。
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和联系: 1、担保的债权不同; 2、效力的产生不同; 3、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 4、权利的实现顺序不同,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先于留置权。 两者联系的联系是:均具有船舶物权,且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标的相同且从属
两种的区别如下: 1、各自所担保的债权是不同的。船舶优先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海事请求,同时也只限于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况;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修船 人因建造、修理船舶所产生的债权。 2、效力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是无形的、秘密的、法定的、
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 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当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赋予海事债权人的特权,优先权的标的是船舶。
船舶优先权法律特点是: 1、法定性,船舶优先权是依法律明文规定产生; 2、追及性,船舶优先权依附于物并不因所有权转移而转移; 3、非公示性,船舶优先权不需以登记、占有或其他方式公示; 4、优先受偿性。
船舶损害赔偿还包括: 1、合理的救助费,沉船的勘查、打捞和清除费用,设置沉船标志费用; 2、拖航费用,本航次的租金或者运费损失,共同海损分摊; 3、合理的船期损失; 4、其他合理的费用。
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当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船舶抵押权的特点:根据《海商法》第十六条,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第十七条,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
船舶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是指在诉讼审判过程中适用法律为审判法院所在国家的法律。例如,船舶优先权案件在中国法院审理,则适用中国法律;船舶优先权案件在英国法院审理,则适用英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