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7
下列民间借贷是无效的: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转贷而订立的借贷合同;使用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而订立的借贷合同;无资质的放贷人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提供借款而订立的借贷合同;以及一方明知对方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与对方订立的借贷
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有:借钱不还、不支付逾期利息的问题;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问题;出借高利贷的问题;起诉借款不还的诉讼时效已过的问题等。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民间借贷的概念以及特点: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其特点是主体的广泛性;资金流通的便利性、迅速性;以及借贷方式的多样性。
民间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合格; 2、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内容合法; 4、贷款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
民间借款利息的法律规定有,当事人之间能约定利息,但是约定的借款利息或者逾期利息,不能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及高利贷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
民间借贷利息在法律上的法律规定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的利息属于高利贷的范围,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规定如下: 1、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出具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
民间借贷的原因有: 1.大量闲散资金诱发民间借贷; 2.资金供求失衡助长民间借贷; 3.信贷政策紧缩推动民间借贷,不少资金在银行沉淀,另一方面急需用钱的农民、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贷款; 4.借贷手续简便驱动民间借贷; 5.监管规范缺失纵容民间借
民间借贷陷阱主要如下: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借款人本人借款,借条非本人签字或书写;借款人本人提供的特殊纸笔,可能会出现字迹模糊、消失的情况;利用歧义逃避债务;未注明大写金额,导致阿拉伯数字被篡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导致利息损失。
民间借贷有以下分类: 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之间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自愿协商,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在约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的法律行为,交易成本低; 2、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
民间借贷关系的处理常识如下: 1、原告主张债权必须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 3、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