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0
无效婚姻只有三种:重婚、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以及双方具有近亲关系的婚姻。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双方自始不具有夫妻关系。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可以协商分割,也可以请求法院分割。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不能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有: 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婚后已经治愈的。 2、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但一方申请时,已达法定婚龄的。 3、无效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期间届满。 4、在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
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情况不明,或者管辖发生争议,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事实上不能管辖时,可以由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或指定某下级法院不管辖。指定管辖是相对法定管辖而言的。
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离婚诉讼案管辖地的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
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是: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在法定特殊情形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是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被告没有住所地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婚姻的效力是指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狭义指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广义指婚姻在法律上的效力,除发生在夫妻之间外,还包括其他效力。如在民法上,失踪人的配偶得依法提出有关死亡宣告的申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得以其配偶为法定监护人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韩先生在中国无固定居所,金小姐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也就是中国吉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金小姐住所地的法院对
确定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辖法院的依据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中: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