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是否构成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从以下方面判断:是否存在着有效的债务;当事人是否能够履行;债务履行期的届满后,债务人是否没有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履行是否具有正当事由。
合同迟延履行违约金一般是通过金钱给付和非金钱给付两种方式。 1、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倍计付,由于金钱给付的数额标准具有确定性,所以其计算起来相对简单; 2、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责任可以是返还金钱形式的财产如
承揽合同适用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承揽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承揽合同标的可以强制履行的、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要求继续履行,应当继续履行。
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的方法如下: 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有约定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以承揽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判断是否构成迟延履行合同的要件是: 1、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债务是有效的; 2、当事人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3、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4、当事人仍未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判断是否构成迟延履行合同的要件是: 1、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债务是有效的; 2、当事人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3、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4、当事人仍未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迟延履行利息接受者是执行案件的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所以区分情形处理。 第一种,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通常是判决书)已明确被告知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人按《民诉法》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然而申请人没有申请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民法典等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
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迟延履行金,属于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是在民事执行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