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30
对于特殊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规定包括: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产生的劳动纠纷。 2、因执行国家的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而产生的劳动纠纷。 3、因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纠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根据争议涉及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
证据规则的法律性质有以下几种: 1、证据规则是程序法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 2、证据规则是一系列原则和原理的总和,本身不具有操作性; 3、证据规则本质上属于实体法的范畴; 4、证据规则具有强制的效力。
公平责任原则应当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在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等因素,由双方公平合理的分担损失。
1、主要是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争议的法律规定。主要适用有:因确认劳动关系,或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或者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关于行政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规定: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也可以提供能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并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
合同履行的原则如下: 1、全面履行原则。《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50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
法律规定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原则;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协商一致成立合同原则;合同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善良风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