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监视居住是这样监视的: 1、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2、如果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监控被监视居住人是可以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下列情形可以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合适的;以及羁押转为监视居住的等情形。
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有:符合逮捕条件,具备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
以下情形可以监视居住: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2、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合适; 4、羁押转为监视居住的等情形。
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有: 1、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 3、是唯一不能自理的人的扶养人; 4、因案件特殊情况或者办案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合适; 5、羁押期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根据相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如下: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
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如下: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
到期的监视居住不能够延长,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而这属于不变的期限,到期了之后也是不能延长的。所以在监视居住期限到期之后,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有权决定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区别1:指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而指定的居所监视是由公安提供的。 区别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监视居住不一定意味着案情小。在特定情形下就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
监视居住不会随时收监,需要经过审判以后,判处刑罚以后才会收监。监视居住是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监视其行动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目的是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监督。 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到期的监视居住不得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