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8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后,续期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非住宅土地使用权40年到期可以申请续期,没有续期的话由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人在40年期限届满之后,如想要继续使用该土地,可以向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申请继续使用,并缴纳相关的税费。
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土地使用年期的40年到期时,若其为住宅用地的,可以自动续期;非建筑用地的,可以在提交续期费用后进行续期。《民法典》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到期了使用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房子可以继续使用,国家不会收回。法律规定不会因为土地使用权到期就无偿收回住宅房,也不会通过国土资源部门向住宅房的使用人再次收取土地出让金,但需要补缴。
土地使用年限40年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经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登记。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如下: (一)非住宅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 (二)住宅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土地使用权40年到期,可以申请续期。具体的续期方式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