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30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
申请公司破产清算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等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
债务人法人是可以申请破产的。在经营情况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但是需要提供相应证据。
申请破产清算纠纷有: 1、对外的收债纠纷; 2、要求撤销个人清偿的纠纷; 3、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的纠纷; 4、收回未缴出资的纠纷; 5、收回抽逃出资的纠纷; 6、收回异常收入的纠纷; 7、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等。
公司股东有权申请对公司清算。公司出现法定情形的,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故意拖延清算、违法清算的,公司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申请破产清算纠纷有: 1、要求撤销个人清偿纠纷; 2、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的纠纷; 3、对外收债纠纷; 4、收回未缴出资纠纷; 5、收回抽逃出资纠纷; 6、收回异常收入纠纷; 7、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规定股东有如下权益: 1.公司治理僵局情况下股东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 2.公司股东对公司自行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3.公司股东对清算方案、清算报告的确认权。 4.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及清算公司的权利。 5.一般情况下股东解散公司的权
破产企业、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和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的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
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申请企业破产。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计费比率 1万—10万元部分5%~6% 1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