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6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1、备案审查。局内各行政许可职能科室要把实施的行政许可名称、依据、办理条件、具体程序、时限及收费情况报局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实施行政许可中的上述环节有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局法制机构; 2、资格认定。对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认定;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外,不必都亲自前往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包括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如果当事人是口头申请的,则行政复议机关需要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申请复议是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做出的具体决定不服向原机关或上级机关提起的重新审查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提出和口头形式提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
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处理的具体依据为: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首先,申请人提出申请,必须有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不得含糊其辞,使行政机关难以判断。其次,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有申请期限的许可,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最后,代理人受申请人的委托提出申请,应当向行政机关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申请复议是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做出的具体决定不服向原机关或上级机关提起的重新审查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提出和口头形式提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形式包括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