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同人员的回避由相应的负责人决定:1、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2、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查长决定;3、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4、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5、检察长及公安机关负
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鉴定人的由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局长决定的。鉴定人员如果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鉴定人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适用回避制度。执法人员本人是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就应该自己主动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也有权申请回避。
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的含义是,为保证执法或执业的公正性,对由于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或执业的人员实行任职回避或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
鉴定人的回避由谁决定,对于鉴定人员的回避,中国已经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由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他们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回避。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一般指对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诉讼的制度。《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侦查、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也可以由当事人
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在依法行使其职权的过程中,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需要主动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以维护公正正义的一种制度。
法律中的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
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无论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