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
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其现代性及社会公益性的特征尤为突出,因此它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
上述概念表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即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历史沿革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
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专门立法,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消费者问题的日益尖锐而出现的,是与垄断、不正当竞争,信息偏在等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密切相关的。
近代市场经济实行的是自由竞争,国家对经济生活不加干预。由于此时市场经济不甚发达,企业的社会化、专业化程度不高,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地位较为平等,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是普通的合同关系,因而仅依合同自由原则和民事责任方面的法律就能使消费者所受损害得到救济。在这一时期,消费者问题并不突出,依靠传统民商法加以规制仍是适宜的。
然而,随着近代市场经济发展为现代市场经济,在竞争的过程中不仅产生了垄断、不正当竞争和信息偏在的问题,而且消费者问题也日益突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在科技进步,促销手段不断变化的情况下,人们不可能对科技时代生产出的商品的结构、性能、品质等诸多方面有明确和深刻的了解,因而消费者对商品的信息知之甚少或者存在认识错误,并且,作为促销手段的各种宣传媒介,也往往向消费者传递不真实的信息,这些都会使消费者受到损害。
其次,生产与经营的社会化、专业化,常常使消费者难以靠自己的力量去寻找和追究侵害消费者权利的具体责任者。同时,若依一般
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诉讼,则费时耗力,费用高昂,因而诉讼救济常常使消费者望而却步,默认受损。这说明在解决日益严重的消费者问题方面,传统的民商法规范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都是有缺陷的。
再次,垄断的发展和商品的消费者的普遍化,使得标准合同或曰附从合同、定式合同条款等大量存在,使传统的合同自由原则受到破坏或突破。由于消费者处于弱者的地位,因而不得不屈从于实力雄厚的各种组织体所制定的不利于自己的合同条件。
最后,不正当竞争的加剧,使得置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原则于不顾的经营者竞相采取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它们在质量、价格、计量、商标等各个方面竭尽各种欺诈手段,损害消费者利益。
上述侵害消费者权利的问题单靠传统的民商法是无法解决的,因为消费者问题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结果,它只有通过国家进行法律规制和市场的不断完善才可能全面得以解决,正因为如此,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经济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商法保护之不足。
由于单靠传统民商法无法解决日益广泛复杂的消费者问题,因而各国纷纷通过专门立法来解决这一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历史沿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同法律保护人权的历史进程是同步的。早期的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饮食与服装方面。在13世纪,法国巴黎的面包师在出售面包时,有专人检查其所售面包的重量是否足额,这被认为是现代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先驱。但在19世纪以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是极为缓慢的。
至19世纪,由于生产、技术及销售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而导致商品损坏机会和维修费用增多同有限的产品担保之间的矛盾,并且,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以及消费者的广泛与分散,使得消费者很难有效地向生产者主张自己的权利,导致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日益严重,迫使消费者寻求立法上的支持。尤其是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国家爆发的“消费者权利运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从而使各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专门立法得以产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专门立法,是在西方国家进入垄断阶段以后,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开始的。这些专门立法构成了新型的现代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问题日渐得到重视,并陆续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经济法的部门法,其宗旨与经济法的宗旨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即该法的立法目的也是协调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以推动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从而推动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重要经济法律,它同时也有自己更为直接的、具体的立法宗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效力所及的时间、空间和主体的范围。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其从生效到废止这段期间,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都是适用的,这是一般的法理。
此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从主体及其行为的角度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
2.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
3.另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这种消费本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时考虑到我国目前农业生产规模不发达,生产单位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不具有规模效益,并且农民在购买使用农业用生产资料时经常受到假劣农药、种子等的侵害,而其合法权益又很难得到救济,因此作为例外情况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亦应参照该法执行”。但不能据此否定消费者是作为自然人的公民个体消费者的含义。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依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概括,但一般说来,应主要包括以下原则: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二是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原则;三是依法进行交易的原则。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条至第6条分别规定了该法的下列四项原则:一是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原则;二是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是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征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传统的民商法规范已不能适应日益严重的消费者问题,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生。其在立法背景及宗旨,调整对象,立法形式,内容等方面都有了突破。其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属于现代法。
(一)权益保护的特殊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以消费者权益为保护对象的法律,充分认识到了消费者的弱者地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别保护消费者权益,而给予经营者一定限制,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最根本特征。因为消费者问题的突出(以上已论述)和消费者在经济上的弱者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界定了消费者阶层,对其进行特殊保护。这是其保护的特殊法益。其范围从一般日用品到高档消费品,直到服务领域,不仅涉及到消费者的人身健康与安全,也涉及到消费交易的公平、消费环境的改善和消费者的社会角色等各方面,涉及到生活消费的各个领域。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多为强制性、禁止性规范
传统民商法则倡导“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并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则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的特点,这种干预的典型特点是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因此多为强制性、禁止性规范。许多国家规定生产经营者的义务,以及对标准合同条款的限制。这类规定多为禁止性的,如有违反,则对其
追究法律责任。民商法一般不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往往直接明确行政、刑事责任,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刑法》等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如果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除应给予消费者民事赔偿外,有关主管行政部门可予以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并针对一定的销售金额而规定了刑罚。
(三)确立了
无过错责任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突破在于,无过错责任的确定。民商法一般实行过错责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更多采取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即产品如有缺陷并使消费者受到损失时,即使经营者在制造或销售过程中已经尽到了一切可能的注意,仍需对消费者承担责任,而消费者无须承担举证责任。此外,这种归责原则还扩大了合同效力的所及范围,即卖方不仅包括零售商,还包括批发商、制造商及为制造该产品提供零部件的供应商等;而作为消费者的买方不仅包括直接购买者,还包括其亲属、亲友以及受到该产品伤害的其他人。
(四)调整方式的直接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三个时期:萌芽时期;传统民商法间接调整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直接调整时期。从十九世纪末开始,最早的
消费者保护法律产生,伴随着对传统民商法的平等、诚实、公平等原则加以修正,而对消费者权益直接加以特别保护。
(五)在立法形式方面有了突破
目前,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已形成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许多国家制定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与各种具体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相配套,形成了庞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是经济法中市场规制方面的重要法律。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体系及地位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体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是一个有层次的规范体系。这个体系的主要内容是: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本法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法是指,1993年10月第8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法律规范
这类法律规范主要包括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化妆品管理法、机动车辆管理法等。
3.维护消费交易公平的法律规范
这类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品、服务、价格等方面以及消费合同管理方面的规范等。
4.保障商品、服务质量的法律规范
这类法律规范主要有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
5.涉及消费商品、服务标志、表示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
这类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商标法,广告法,以及各种商品、服务标志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经济法尤其是市场管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的不是特定的消费者,而是对消费者阶层整体的保护。这体现了社会本位,并且其在立法形式内容上都有了重大的突破,因而其属于经济法。
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做了规定;而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直接规范了市场经济运行的众多环节。这就构建了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是市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其属于市场管理法。
2.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的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有着天然的内在联系和许多共通之处,只是在立法的角度和侧重点方面各不同相而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入手,体现对消费者权益最直接的保护,侧重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产品质量法则从产品的质量规制入手;而反不政党竞争则从竞争秩序的规范入手,在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中体现对消费者的保护。此外,竞争法中只规定了受损害的经营者的救济程序,而消费者因不正当竞争而受损害的救济则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以上是新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