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有: 1、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 2、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 3、恶意透支的。
信用证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如下: 1、骗取信用证;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3、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 1、骗取信用证;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3、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信用证诈骗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具体包括: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3、骗取信用证;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后,对被挪用的公款使用去向和用途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活动范围。非法活动的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犯罪活动,也包括一般违法活动,如将挪用的公款用于走私、贩毒、赌博等。判断某行为是否属于非法活动,不仅要看该行为是否违反
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擅自挪用公款属于违法行为,可能会构成挪用公款罪,若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明知某财物属于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那么一旦挪用的财产数额比较大,实施挪用公款行为的人就涉嫌犯了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有: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三个月未还; 2.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情形。
挪用公款如果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则是刑事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的表现形式: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在对挪用公款罪进行入罪认定的时候,需要在构成要件上进行特别注意,即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考察
认定挪用公款行为应注意的问题: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