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8
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可以归出租人所有,也可以归承租人所有。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物承担的义务是: 1、妥善保管、使用的义务; 2、维修的义务; 3、在租赁物毁损、灭失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继续支付租金的义务。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五十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归属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指定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融资租赁实务不动产能作为租赁物。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在一般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以后,返还租赁物是承租人不可选择的义务,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却可对租赁物的归属有选择权,承租人可支付一定的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这是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购买租赁物,
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约定包括: 1、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 2、租赁物的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 3、租赁物的归属; 4、租赁物的瑕疵赔偿责任等。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
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归属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约定的;约定不成的可以进行补充协议;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融资租赁新规: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等重要的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及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等。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的内容。
融资租赁是债权。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
融资租赁属于债权的一种。融资租赁合同即为承租人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民法典》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