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11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和医务工作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为过失
医疗事故界定范围如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属于医疗事故。
界定医疗事故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 1、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行为违法; 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4、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
符合法律规定即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
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划分如下: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符合以下条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等。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
一、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 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 二、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
医疗事故中民事责任的构成是: 1、医疗机构实施了医疗过失行为; 2、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 3、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一、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卫生行政部门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