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01
未成年人犯罪不能成立特别累犯。累犯对年龄有着严格限制,未满十八岁的人不能构成一般累犯,所以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类特殊犯罪,只要犯罪时是未成年的,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也不能成立累犯。
不能。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犯第一个罪的时候未满十八周岁
1、犯罪青少年如果是已满十六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青少年如果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犯罪青少年如果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
普通犯罪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外国人犯罪的,如果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的话,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般都适用中国的法律进行处罚,如果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则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不承认犯罪行为的,应当由侦查机关负责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侦查结果依法处理:1、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即使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2、如果侦查证据不足于证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话,是否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是要看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的,身份特殊的; 例如外交官有外交豁免权之人,要与所属国家进行协商,但一般的都是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处罚。
军人虽然平时承担保家卫国的光荣使命,但是如果触犯了刑法,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考虑到军人身份的特殊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军人犯罪的管辖问题做出了特别规定。我国刑诉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我国针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遵循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表现在一方面对单位处罚金;另一方面对相关人员判处刑罚。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犯罪的一般处罚和不以单位犯罪处罚的特殊情形。单位犯罪的一般处罚有: 1、原则上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
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是指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身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行为人的罪过是所有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主观要素,有些犯罪构成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三、犯罪
未成年犯罪不构成特别累犯。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也不构成特殊累犯。特别累犯是指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黑社会性质的安排违法的违法分子,在惩罚履行结束或许赦宥今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
我国现行累犯制度,从罪行条件、时间条件、刑度条件、主观条件等方面来限定累犯的范围,并未对累犯的适格主体作特殊要求,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可以构成累犯,但不得从重处罚。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