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分公司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是可以与职工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分公司能否独立投标签订合同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分公司一般是可以单独投标还有签订相关的合同,但是必须要以总公司的名义来进行投标,而且还要得到总公司的授权才能签订合同,在确认之后还需要总公司进行盖章。 依据国家招标投标法规定签订的合同,需要向有
公司无故不续签合同是可以告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
需要履行合同的。公司注销后,并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注销公司没有通知的,可以直接起诉公司的原股东、出资人,要求承担合同责任。注销公司已经通知注销申报债权的,按公司法规定的注销流程处理。
公司签合同需要公章。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法人签订书面形式合同,应当盖法人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
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但其实际已领取营业执照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经授权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有效。
未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与其他公司签合同,只要两个劳动合同互不影响,且对完成原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无影响,不存在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情况的。
员工进入公司后,应在入职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分公司与总公司并非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是一个单位。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部分而已。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只是一个有执照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没有法定代表人,那个叫“负责人”,在分公司执照上的负责人可以与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也可以相同。
公司未成立时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无效。因为合同未成立时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成为合同签订的主体,即不具备主体资格,不符合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可以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的,但仅能在其权限之内发生效力;超越代理权限的,该份合同对公司一般不发生效力。我国《民法典》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