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书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
撤诉申请书范本一般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等基本信息;案件名称;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事实和理由;当事人落款和日期。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工伤认定书面材料有: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劳动者的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
该决定书只是表示人社局受理了该申请,不表示一定认定为工伤。经过调查,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工伤,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工伤,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撤销工伤认定的办法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接到工伤认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是能够撤回的,但要在有关机关作出决定前撤回,如果已经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而在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
申请工伤认定能撤销。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材料不全劳动部门没有判定依据的可以撤销。
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还没有判定依据可以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已经作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撤销,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1、工伤认定申请人是单位的,则工伤认定申请表里的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填写劳动关系。 2、工伤认定申请人是个人的,则工伤认定申请表里的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填写本人。
当事人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如果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该去鉴定劳动能力,之后及时去向社保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索取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