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1
退回补充侦查公安一定要送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检察院退回不当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对相关犯罪事实进行补充侦查,并根据补充侦查的结果再次提交到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但对于补充侦查是有两次期限的,如果在两交补充侦查中没有作出决定的,则必须释放当事人。
补充侦查,在提起公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补充进行有关专门调查等工作的一项诉讼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
检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说明事实或者证据存在一些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
检察院不受理案件的,那么可以从收到决定的10日内,向上级的检察院申请复议。其他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其他办案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决定不予立案的,负责侦查的部门需要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清楚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从作出不立案决
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立案后,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期限作出规定。逮捕嫌疑人之后的侦查期限,一般是2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到5个月。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需要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
案子从派出所移交检察院,一般是指,案件侦查终结后,查明犯罪事实,证据充分,移送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