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17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永久居住权是不可以转让的。 1、居住权是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的用益物权。 2、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可以转让或者继承。 3、双方当事人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不能转让。《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
共同居住权不可以继承。可以继承的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该权利不能转让继承。
不可以继承共同居住权。可以继承的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该权利不能转让继承。
房屋居住权不可以继承。可以继承的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居住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该权利不能继承,同时不能转让。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继承的对象是被继承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和财产性权利。股东将股权进行转让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一并转让的,转让后权利和义务消失,所以股权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是不能继承的。
共同居住权不可以继承。居住权是房屋所有人为特定身份关系的亲属而设,具有人身专属性。由于这种人身性的限制,所以居住权只能适用于自然人,且不能够自由转让、继承,一旦权利人死亡,居住权便消失。故居住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其最长期限为权利人的终生。
房屋居住权不能继承。房屋居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从房屋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后,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即居住权只能依附于特定的人,伴随着居住权的终身,居住权的死亡。即居住权人死亡后,不可能遗留居住权作为遗产继承。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
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的转让】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
新民法典的居住权不可以申请转让。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自登记时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该权利不能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