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6
监外执行期间,犯罪分子不能违反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执行机关批准。
监外执行期间再次怀孕,可以继续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合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以暂时由罪犯原居住地派出所执行,由罪犯原基层组织或
监外执行不允许减刑。只有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无期徒刑且在监狱内服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的才允许减刑,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并不在监狱服刑。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釆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以下情形可适用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
累犯只要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就可以监外执行。其条件有: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拘役可以监外执行,只需要满足以下监外执行的条件: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监外执行可以假释,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暂予监外执行是可以去外地的,但是监外执行的罪犯想要去外地执行或者长住,必须按照程序取得矫正机关的同意才可以。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还要注意定期向实行社区矫正中心的司法所报告,到外地打工需要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否则不可以随意长时间在外地,司法所
可能会取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并不是一律不准去外地。当然罪犯要去外地,首先要经过批准,擅自行动的话很有可能会取消其监外执行,然后对其进行收监。
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为: 1、由罪犯所在监狱监区或分监区区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监狱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 3、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 4、
可以保外就医的疾病有: 1,严重传染病; 2,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 3,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4,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5,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6,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7,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
被监外执行的罪犯可以在当地上班,监外执行期间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2)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3)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执行机关批准;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