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11
婚姻民法典新规定有协议离婚设置三十天冷静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等。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针对婚姻家庭领域内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结婚、离婚等方面完善了相关规定。
我国的无效婚姻不能登记。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
结婚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而属于行政确认。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行政行为。而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认定一个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
婚姻登记是行政确认,而不是行政许可。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性质上讲,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认定一个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种
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人既可以依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告婚姻撤销,也可以依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撤销。当事人需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对于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
公司注销流程分四步,具体是: 1、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3、公司申请注销登记,登报公告; 4、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告后,公告公司终止
被撤销的婚姻是撤销以后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无效,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是当事人重婚;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是因胁迫结婚和患有重大疾病结婚前未如实告知。及其他不同的地方。
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如下: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都是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虽然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但是因为一定的事由,其中一方可以去法院申请撤销婚姻。胁迫婚姻和隐瞒重大病情的婚姻都是可
请求撤销婚姻的条件如下: 1、婚姻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愿和婚姻自由原则; 2、在法定时间内提出; 3、选择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或法院。 撤销婚姻的程序如下: 1、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 2、提交材料: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能
申请撤销婚姻程序需要的材料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受胁迫而结婚的,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3.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的可撤销婚姻,需要提供己方不知情的证据和对方患有重大疾病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