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1
行政机关做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又做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直接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收财产不属于行政处罚,没收财产属于刑事处罚。没收财产属于我国刑事处罚中的附加刑。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行政罚款不交怎么处理 1、到期不缴纳罚
有以下情形的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二者的区别是:行政处分针对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处分一般由与被处分人有从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由特定的和法定组织作出;行政处分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
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且没收违法所得的相关规定如下: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而对于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行政处罚没收物品规定如下: 1、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2、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3、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
行政处罚没收物品规定如下: 1、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2、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3、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
不是。除法律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