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9
公司解散的效力: 1、公司即将消灭,依法必须进入清算程序;如果是合并分立导致的解散,也必须依法处理现有的债权债务。 2、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不得继续经营业务,只能在清算范围内从事活动。 3、未到期的公司的债权债务视为已到期,由清算组进行
公司解散效力主要有: 1、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的情形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2、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不得经营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3、公司的债权债务均视为到期。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以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情形如下: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解散公司的诉讼事由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规定的其余解散原因; 2、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1元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
公司解散之诉的审理原则如下: 一、“调解优先”是现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对公司解散之诉案件的审理原则之一; 二、保护原告在股权结构方面的“退出权”是另一项重要的审理原则; 三、防止“久调不判”也是一项重要的审理原则。
法院受理公司解散之诉的条件有以下四种: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公司解散之诉的审理原则: 一、“调解优先”是现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对公司解散之诉案件的审理原则之一; 二、保护原告在股权结构方面的“退出权”是另一项重要的审理原则; 三、防止“久调不判”也是一项重要的审理原则。
公司解散之诉的审理原则如下: 一、调解优先是现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对公司解散之诉案件的审理原则之一; 二、保护原告在股权结构方面的退出权是另一项重要的审理原则; 三、防止久调不判也是一项重要的审理原则。
公司解散的效果如下: 1、公司进入清算程序,通过清算,结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关系,分配剩余财产,从而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 2、公司仍存续,但应停止积极营业活动。 3、解散公司在特定情形下仍可恢复。
公司解散诉讼的法律适用有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能够申请公司解散,情形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给股东造成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等。
公司解散类型如下: 1.自愿解散。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而自动解散公司。这主要是基于公司自己的要求而自愿进行的解散。 2.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行政机关吊销证照、撤销登记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解散。
公司解散诉讼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