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3
财产分割应当按照判决尽快执行,如果一方拒绝执行可以请求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最后并不是都会收监执行刑事处罚的;若经调查发现其没有犯罪事实,则不需要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同时,被宣告缓刑、管制以及假释的犯罪分子同样不需要收监以实施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至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最高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
在刑事案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一般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获得新的财产或法院掌握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方可恢复执行,作为申请执行人,要积极收集相关线索提供给承办法官。
刑事案件时效性时间规定: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重新鉴定的规定是: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刑事案件重审程序规定有: 1、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有:有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原证据依法应排除,主要证据有矛盾等; 3、可以决定再审的部门有: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
刑事案件管辖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
可以中止。民事刑事交叉的案件,一般是先审理刑事案件再审理民事案件。民事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涉嫌刑事犯罪从而刑事立案,那么需要先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民事审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