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29
我国的刑法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通常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通过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和自身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的利益、并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
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为: 1、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别的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别的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
非法经营罪指: 1、没有经过许可非法经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定的禁止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或者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3、没有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其内容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
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
在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发放高利贷行为定罪量刑依据尚不充足的情况下,刑法应当坚守谦抑性品质,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不宜将此类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于如何保护合法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我国既有《民法典》的规定,也有与之相衔接的司
1.犯罪客体是竞业管理制度和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3.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包括董事长、副董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1、数额在十万以上的,应该予以立案追诉; 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3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立案标准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标准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
触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一般不仅会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会被单处罚金。如果非法获利数额特别巨大的,那么犯罪嫌疑人通常不仅会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还会被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