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16
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该原则仅适用于房屋买卖。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援引该原则予以抗辩的也绝大多数仅限于房屋租赁。对此,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大多数学者主张对我国民法典第725条所确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应当仅限于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
有。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买卖交易,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原租约继续有效,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买卖交易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原租约继续有效,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
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是:动产租赁、抵押租赁、破产财产、查封财产等。在以上四种情况下,即使是对于不动产作出,亦不可以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进行处理。
买卖不破租赁的条件是房屋买卖前,房屋出租的,买卖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关系继续存在。并且该房屋出租前没有被抵押、被查封,买卖双方也没有签订排除该原则的条款。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 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买卖不破租赁的含义如下: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买卖不破租赁的意思是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买卖交易,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原租约继续有效,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买卖不破租赁并不属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买卖不破租赁中的出租人具有处分权。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