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专属管辖一般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也即专属关系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尽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实际履行又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标的去履行自己义务的原则。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的补救方式。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实际履行是一种合理的补救方法,法院或仲裁
确定合同履行地,适用于除民诉法解释特殊规定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网络买卖合同以外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时,分三个层面处理。首先,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合同未生效但已实际履行是成立的。合同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就是成立的: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
合同未实际履行是指合同已经签订,但是双方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的条款实际执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不是专属管辖,涉及权利确认、分割、相关关系时是专属管辖。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交由房屋所在地法院、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时根据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没有履行一般还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未实际履行并不意味合同无效。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有: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未实际履行并不代表合同无效。
没有实际履行的合同不一定是无效合同。合同的有效与否并不是根据其有没有实际履行来判断的。我国法律规定,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且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序良俗的,就是有效合同。
合同未签订而实际履行合同是有效的。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但是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拒绝接受履行的,合同不成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专属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的纠纷有: (1)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动产纠纷。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
房屋买卖合同不是专属管辖。专属管辖一般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也即专属管辖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尽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但在《民事诉讼法司法
确定合同履行地,适用于除民诉法解释特殊规定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网络买卖合同以外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时,分三个层面处理。首先,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