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2
首先,合同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的利益,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其次,合同撤销权是在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且已成立的合同应撤销的情形下行使。而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情形是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
合同撤销和合同解除有下面几点区别: 1、适用条件不同。如果出现因为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合同订立明显不公平、一方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违背自己意愿订立合同这三种情况时,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而能够解除合同的情况主要包括了,当事人协商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如下:一、产生原因不同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等;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虚假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终止与合同的解除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主要区别包括: 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能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二者
合同解除是指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或其他法定事由时,权利人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合同终止则是指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法律效果。 由此可以看出,合同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终止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
可撤销合同与自始至终无效合同的区别在于: 1、从内容上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无效合同主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制性规定。 2、从效力上看,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仍然有效;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3、根据
1、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对当事人还有约束力。 2、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有期限限制。 3、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
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的区别有: 第一,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的区别如下: 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1、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适用的范围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
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有三个区别,分别是: (1)法律后果不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合同终止后,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适用范围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 1、两者适用的条件不相同。 前者既可以适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而后者通常只适用于一方当事人拒绝或者不履行合同。 2、两者所适用的范围不相同。 前者主要适用于继续性的合同,一般主要是针对债务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