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1
退休返聘人员被裁减,是否有补偿按照聘用合同办理。 已经退休的人员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返聘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的调整,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的规定。 退休人员返聘的,是劳务关系,其权利与义务按聘用合同办
职工可以通过以下证据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填写的企业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其他职工的证言等。
家政公司和家政人员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家政公司仅起中介公司作用,从中收取中介费,家政人员的工作内容及薪酬等均由家政人员与雇主自行协商确定,并由雇主直接支付给家政人员薪酬,且家政公司并不对家政人员进行日常管理。这种情况下
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退休返聘人员出车祸误工费是存在,误工费是根据要求索要误工费的受害人的实际被耽误的工作收入来决定的,退休返聘人员如果可以证明有收入,是可以索赔误工费的。
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所以他们不能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与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签订的是劳务合同。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聘用协议,而非劳动合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退休返聘人员是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退休后聘用人员,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已消失,已经无法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故退休应聘人员发生事故也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双方基于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
工资标准具体看与用人单位协议如何签订。退休返聘人员和单位之间只能认定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也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所以工资数额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
退休后再工作的,应该签订的合同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退休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
是劳动关系,除非员工达到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则是劳务关系。符合以下条件则属于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限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规则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
退休后另行竞聘新工作的劳动关系性质属于聘用合同关系。劳动者的身份不同,签订的合同属性也有区别。退休另聘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受民法而不是受劳动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