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8
驰名商标,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或者人民法院或者商品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由于驰名商标内所蕴涵的巨大投入和可预期的经济利益,驰名商标长期是不法侵权者觊觎的对象,因此,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与一般商标不同,前者更宽泛。因为对驰名
处罚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 (1)行为处罚:例如,责令停止侵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以及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等; (2)金钱处罚:例如,按照情节或违法所得数额,对行为人处以相应是罚款。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驰名商标有下列行为算侵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的; 3、伪造、更换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的; 4、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
认定为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标准: 1、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2、行为人实施了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驰名商标等行为; 3、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了商标所有权人遭受实际损失; 4、该商标属于法律规定的驰名商标范畴。
驰名商标被侵权,可以选择以下两种途径维权: (1)责令停止侵权。 具体措施如下: 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驰名商标无需授权,也不能申请,只能在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由行政机关或法院进行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在商标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到: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商标局依法就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若符合驰名商标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发给商标注册证书。
驰名商标被侵权的处理办法:协商、调解、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商标侵权产生纠纷的,一般先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驰名商标的保护为: 1.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意图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易造成普通公众混乱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不同种类的商标若模仿摹仿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使公众造成混乱的,或对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都属于商标侵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3.伪造,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
驰名商标被侵权的办法: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若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第三方介入调解。若调解不成的,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