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4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规定在刑法第四百零三条,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
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实施了法律规定的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的行为后,造成以下后果: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致使犯罪行为得逞;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惩罚是:犯此罪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
如果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从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就构成了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第一,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第二,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行为人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情节特别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