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1、概念: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立案登记制度是民法改革的成果之一,立案登记制度的设立改变了民事诉讼立案难的问题,提高了民事案件的立案效率,是一种利国利民的制度。立案登记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减少办案拖沓的坏现象。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
立案登记制度指的是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具体而言即对起诉、自诉,做到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接受诉状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予
房地产登记是指权利人向国家主管机关申请在法定文件上登记房地产权变更事实的活动。由于不动产登记的内容是关于不动产各种物权变动的登记,所以不动产登记也叫不动产物权登记。房地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依法登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实行房地产登
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指抵押当事人以抵押人依法取得的房地产设定抵押后,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有关房地产管理机关,在房地产权证上所作的记载。债务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立案登记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第二,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第三,对在法律规定期限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意义与作用有: (一)通过产权登记确认房地产权利归属状态,对抗第三人; (二)通过产权登记保护房地产与权利人间的法律支配关系; (三)通过产权登记公示房地产权利变动状况,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
认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指登记机关只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总额(注册资本);股东(发起人)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实收资本)由公司股东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认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设立公司须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
认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通常就是指登记机关只登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发起人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实收资本由公司股东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如果实际出资没有达到认缴出资的,后续需要补上。
房地产权利人法人或自然人通过各种方式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其作用是在经过房地产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才算真正拥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否则,取得的产权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