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6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人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分公司并非完全不需要承担责任,而是由分公司承担直接责任,在分公司财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由总公司兜底,承担补充责任。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人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分公司并非完全不需要承担责任,而是由分公司承担直接责任,在分公司财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由总公司兜底,承担补充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从法律角度看,一人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其本质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即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
公司法中公司法人的义务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第三条、第五条。 《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
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人有下列法律责任: 1、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 3、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夫妻公司,是指仅由夫妻二人作为股东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所有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夫妻二人做为股东对外(公司债务)不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解散的法律责任: (一)清算组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即清算义务人)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三)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补充连带责任,未缴出资股东以及设立时的其他股东
公司发起人有下列法律责任: 1、公司因故未成立,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的,受害人可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可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
公司解散的法律责任有: 1、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清算组不依照规定报送清算报告或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