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8
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
以下要素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1.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主体是特定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3.侵犯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
[司法解释]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
如果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该内幕信息的人员,在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在公开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前,有下列三种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则构成内幕交易、泄露信息罪。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买入或
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知,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的表现形式包括:设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等。需要注意的是,
强迫交易罪,指的是行为人采用胁迫、暴力等不当的手段,强买强卖产品,或者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强迫交易罪的处罚标准为: 行为人采用胁迫、暴力等手段,实施以下行为之一,导致严重的情节,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