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08
视听资料证据有效力的判断是视听资料是否是原件或原物;是否是依法收集的程序正当的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是否具有真实性、客观性;是否能证明案件事实。
视听资料证据包括:1、视觉材料又称无声视频材料:包括图片、摄影胶片、幻灯片、投影仪、无声录像带、无声电影、无声机器阅读等;2、听觉材料又称录音材料:包括录音、录音带等;3、声像资料,又叫做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影、电视电影、视听光盘等。
视听资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如下: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获取视听资料的方式违法,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从采证行为本身判断是否合法,要求采集的视听资料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二是从采集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进行判断,出于合法目的设置的录音录像形成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三是从采集行为是否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
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 1、视觉资料。也称无声录像资,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机读件等; 2、听觉资料。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 3、声像资料。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
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查证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相关司法解释该证据的收集须符合合法程序,并且应当由法院进行查证。无法确定真伪,或者制作、取得的时间、方式等存在疑问,没有证明或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证据。
视听资料能否作为直接证据具体要看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案件的事实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要采取合法的途径收集视听资料,才能充分发挥其作为证据的作用。
视听资料是指在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等载体上所存储或记录的声音或图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情形有: 1.直接指向证明对象的声像资料是视听资料。 2.起固定证据作用的声像资料是视听资料。 3.证明侦查程序的
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应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电脑储存的资料和电视监视资料三大类。
刑事诉讼法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是:经过查证属实的视听资料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不一定。视听资料能否作为直接证据具体要看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案件的事实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要采取合法的途径收集视听资料,才能充分发挥其作为证据的作用。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在彩礼纠纷中,视听资料往往是最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因而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是通过合法途径收集的,且能证明其真实性,就应当采信。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应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