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8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并不是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必经途径,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下列情形不适用调解: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发生交通事故后,调解的方式包括: 1、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当事人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无论是哪一种调解,都需要双方都同意才可以进行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员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程序有: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确定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金额,确定各方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按照标准执行。财产损失修复费用和折扣赔偿费用按照
交通事故认定迟迟不出的原因通常有如下几种: 一、事故重大复杂,需要反复做检验、鉴定、询问、调查等; 二、事故认定办案交警已经作出,但秘而不宣,其目的是责任认定一旦宣布,将不利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垫赔,推迟事故认定的宣布有利于稳定受害人家属情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时要注意的问题如下: 1、全面了解对方赔偿能力、车辆保险情况; 2、严格按照保险理赔的赔偿标准签订协议; 3、赔偿项目不要有漏项;等等。
交通事故调解的法律依据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该条款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交通事故调解的参加人有这些: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交警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 4、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主持调解,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的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不是解决事故纠纷的必经程序。如果发生如下情形则调解终止: 1、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
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调解的情形: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四)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交通事故的调解有这些可能的方式: 1、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当事人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无论是哪一种调解,都需要双方都同意才可以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