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2
确认产权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法院认定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因为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已经成立、是否存在产生争议,可以诉诸法院予以确认。凡是原告要求法院肯定与被告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的,称为肯定的或积极的确认之诉;凡是原告要求
物权确认之诉是不可以调解的。根据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在物权确认之诉中,物权权利人是唯一的,若允许案件原、被告调解,则可能有些恶意诉讼的
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我国公司实践中,因公司的设立和运作极不规范,存在大量的股东资格认定难题。对此,司法机关及理论界存在相互对立的认识,依据不同的认定标准,往往得出相互冲突的结论。因此,需要有规范的公司股权确认书,也需要从理论
隐名股东要确认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 公司股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要充分考虑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一般来说,谁实际出资,谁就拥有最终的股权。 2、有
公司确认隐名股东之诉的规定有: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订立的代持协议,对且仅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2、投资权益的归属一般归隐名股东,但未经变更登记,隐名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 3、其他规定。
股权确认之诉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诉讼时效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股东是有权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且提起否认之诉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法人人格的相关权利,若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举证责任倒置。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根据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确认。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股权可以通过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以及公司章程等方式确认。而不能以工商登记确认,因为登记是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不是股东权利的生效要件。
确认股权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间。在确认之诉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所对应的实体法上的权利是形成权,因此确认股权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上法院起诉确认股权的流程是: 1、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起诉状应当载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人民法院在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