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01
婚姻无效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或没有住所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则认定为无效婚姻。重婚在我国是被禁止的,若被侵权人提起诉讼,法院才会受理,属于“不告不理”。我国规定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是为了避免生育的孩子患有一定的缺陷。
宣告婚姻无效条件是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当事方只能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如下: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重婚; (二)夫妻双方间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夫妻一方或双方未到法定婚龄。如果都已经到了法定结婚年龄,那么该无效婚姻转为有效婚姻,要解除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的方式。
婚姻关系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 1、行为人已经结婚或明知对方结婚而还与其结婚的; 2、双方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双方或其中一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
婚姻不成立、婚姻无效的情形有: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不成立婚姻无效的情形有: 1、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导致婚姻无效; 3、未到法定婚龄而导致婚姻无效; 4、其他而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
婚姻无效的条件有: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三)未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
准婚姻关系的构成要件为: 1、同居的主体为异性、未婚者。 2、双方有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 3、双方合意的内容不是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切勿需法定公示。 4、双方当事人的年龄应当符合法定婚龄。
新修订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我国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血亲禁止结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婚姻当事人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一方或者双方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的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