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4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有,环保所,县级环保局作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不再单设作为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但不等于县级行政区域内没有环保主管部门,也不否定县级环保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处罚决定的履行】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强制执行的适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
1.当事人对环保机构就环境污染纠纷作出的行政调解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对行政调解要求行政复议或者以环保机构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环境污染事故赔
1、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但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听证、公告、监控、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
《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国人大法工委(复字〔1992〕1号)函解释,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
行政案件的处理方式如下: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
因非人为因素操作失误,或设备故障所致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且初次违法,或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给予警告或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环保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行政处罚是触犯了行政法规规范的人,可能需要承担的,对于这些民事主体。如果是被责令需要承担相应的处罚,则需要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但是根据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