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5
关于农村宅基地,包含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民法典》等。 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我国实行“地随房走”原则,“农转非”人员如果仍对原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拥有产权的,可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则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安身立命的基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地使用证有两种:一种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这是用于农业生产承包经营的,这种证书一般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套有地方政府大印;另一种是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这种证书是国土部门签发的,也套有地方政府大印。如果你这块是地办第一种证书
户口农转非后,如果“农转非”人员对于原来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仍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如果原来的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的,则其不再享有使用权。
非村民不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召开会议统一进行讨论审批分配,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
非村民不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因为宅基地分配的主体就一定要求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作为财产出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村集体不可以征收宅基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新征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购置的新建商品房以及存量房的单位和个人。宅基地属于农业用地,不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宅基地不可以向外村农民转让。宅基地不能单独转让,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一般只能将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给该集体经济组织中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其他成员。
当然可以拥有的,只要户口没有迁移,不能剥夺其村民待遇权利。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我国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
城市有房不会取消农村宅基地。户口转城市户内仍有亲属的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全家一起迁出户口的可以有偿退出宅基地,收回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会议统一进行讨论审批重新分配。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
自己的宅基地(集体性质)转为国有土地,可以通过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由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建设农地,如果转为国有土地,必须是有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批复的征地手续。一旦成为国有土地,农民会得到相应的征地补
国家收回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是依法及时足额的支付宅基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一并安排宅基地收回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