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29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需要同时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的。
商业秘密的立法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注意事项如下 1、设立管理和监控机构。 2、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3、严格控制接触范围。 4、加强重点部位监控与管理。 5、积极推行契约管理。 6、提高技术监控手段。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
有如下三种表现形式: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
有下列情形: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通过各种不正当非法的手段,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商业秘密进行获取。 二、对于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商业秘密进行向公众披露。
商业秘密的类型有: 1、经营战略; 2、产品的市场份额和市场策略; 3、产品的社会购买力; 4、产品区域分布; 5、产品的长期、中期、短期发展方向和趋势; 6、定价政策; 7、劳动报酬; 8、产销策略; 9、营销计划; 10、流通渠道和机构
商业秘密要有以下条件: 1、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经济性、实用性等价值; 2、商业秘密所有人必须已经对该秘密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 3、该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的特征包括以下四点,分别是: 1、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 3、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而不仅仅停留在理论的水平上; 4、权利人必须采
商业秘密权,包括四个权利,具体如下: 1、占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 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照商业秘密的性质和用途对商业秘密加以利用; 3、收益权。收益权即收取商业秘密带来的利益; 4、处分权。处分权是指商业秘
商业秘密的概念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据此可以归纳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 1、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技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