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4
普通的仓储合同不是专属管辖,而是适用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但是仓储的地点如果是在港口,则适用专属管辖。对于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仓储合同不是实践合同,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就成立。《民法典》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一个是有偿合同,一个是无偿合同; 2、合同的生效时间点不同。有偿保管合同是诺成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3、保管人须尽的注意义务不同。
仓储保管合同有如下基本要求: (一)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储存条件; (二)仓储保管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的义务; (三)仓储保管合同的其他基本要求。
仓储合同中保管方的义务: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以及妥善保管仓储物等。存货方的权利:收取仓单、入库单等凭证;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以及按约定的时间提起仓储物等。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分别有: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定其他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的特点为: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九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
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货物的品名和品种。 (二)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三)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四)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五)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等等。
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一)仓储物的名称、质量、数量等基本情况; (二)仓储物的包装等; (三)仓储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等; (四)仓储物的保管条件相关要求; (五)仓储物的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等。
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法定义务有: 1、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物品性质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 2、验收和通知义务; 3、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的义务; 4、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仓储保管合同的基本要求如下: 1、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必须选择保管条件优、保管水平高、信守合同、收费合理的保管方,特别是要根据储存货物自身的质量、牲和对储存的技术要求来选择; 2、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的核心要求是安全、稳妥、保质、保量储存货物,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