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债权人占有留置物是依据合同的规定合法占有,非法占有或强行索债取得的财产不能成为留置物; 2、留置权只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合同,不能滥用留置权; 3、合同没有相反的约定。
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债权人占有留置物是依据合同的规定合法占有,非法占有或强行索债取得的财产不能成为留置物; 2.留置权只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合同,不能滥用留置权; 3.合同没有相反的约定。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行纪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纪人的主体资格有限制。 在我国
行纪人的留置权行使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行纪人占有留置物是依据合同的规定合法占有,非法占有或强行索债取得的财产不能成为留置物; 2、留置权只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合同,不能滥用留置权; 3、合同没有相反的约定。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行纪人有留置权。由于委托人有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有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所以如果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就可以留置委托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是有留置权的,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合同有留置权。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委托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可以从价款中优先受偿。
行纪合同有留置权,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所以在委托人不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行纪人可以留置委托物。
承揽合同可以行使留置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
留置权只限于在法律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不适用留置这种担保方式。留置权实现的条件: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被留置的财产只能是债权人事先依合同合法占有的债务人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有下列权利: 1、除委托人不同意的以外,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的权利; 2、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权利; 3、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有留置权。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条规定,行纪人